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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收养关系后,养父母可以向成年养子女索要生活费吗?
发布时间:2024-04-12 来源: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

案情简介

仲小某的亲生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仲小某,1991年10月,经仲小某亲生父母同意后,仲某与何某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养了仲小某,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,形成事实收养关系。

2020年,仲小某经仲某、何某悉心抚养长大并顺利组建家庭。但自仲小某成家后,因房屋还贷等生活琐碎问题经常与其养父母发生争吵。故仲某和何某于同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,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维持收养关系不变。

2020年12月3日,仲某、何某以与仲小某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,同时要求仲小某支付一部分生活费用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仲小某成年成家后,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,导致仲某、何某与其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,并且仲某、何某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态度坚决,矛盾确已不可调和,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并不利于仲某、何某的正常生活,故法院判令解除收养关系。

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仲某、何某将仲小某抚养长大,尽了抚养义务,仲某本人患有疾病,除每月1000元退休金之外,无其他收入,何某无收入。故法院判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,仲小某每月给付仲某、何某生活费500元。

律师说法

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但这不意味着养子女可以“一走了之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“收养关系解除后,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。”

本案中,养父母仲某、何某将仲小某抚养长大,甚至帮助其结婚成家,已充分履行了抚养义务,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,仲小某虽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,但由于养父母均已年迈,每月除了微薄的退休金外无其他收入,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,故仲小某仍应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。

同时还需注意:

一、若养父母是因遭到成年养子女虐待、遗弃而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。

二、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,但因养父母虐待、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。

收养制度旨在让儿童享受温暖家庭,得到健康成长。在收养制度下许多爱心人士向身处困境的儿童伸出援助之手,将其收养并视如己出,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。很多养父母本身并不富有,只是凭借一颗真挚的爱心去收养子女,滴水之恩,当涌泉相报,作为养子女理应尽反哺之孝,使养父母能安享晚年,以报养育之恩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

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:

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。但是,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,可以协商确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

收养关系解除后,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。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、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。

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;但是,因养父母虐待、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。